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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同=恐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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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国际不再恐同日,世界各国同性恋组织都开展各式各样的庆祝活动。


虽然目前全球理论学界并未就“恐同是什么”达成一致的学术概念,但在实践中“恐同”一词显然已被赋予了广义的社会学意义,对同性恋者持有的厌恶、惧怕、歧视、人身攻击等均可被视为恐同。

恐同者不外乎以下三类人。


第一类:有些人恐同是因为他们对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生活,完全或部分地缺乏了解。他们的恐同姿态一定程度上是自身对外界未知刺激的本能反应,他们会如第一次见到印第安人的葡萄牙人一般错愕、惊讶,不知所措。此次北京自行车车队的环大学游行的意义或许正在于此,因为它使许多参与活动的社会公众第一次知晓了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存在,无论在哪个当代西方文明中,“We are queer, we are here”始终是打开同性恋群体生存空间和影响公众认知的第一步。


第二类:另外一批人恐同则是因为他们了解但并不理解同性恋,他们或固执地坚持既定的价值和宗教观念,或恐慌于“异性恋至上主义“正在遭遇来自性取向少数人群的莫须有的挑战。他们中的大多数显然认为莱布尼茨所谓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的说法纯粹扯淡,他们是如此地惧怕孤独,他们抵触与自己肤色不同、信仰不同、阶层不同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类。这类人向来是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的坚定反对者,他们也往往很容易会沦为采取极端暴力方式驱除异己的侩子手。


如何处理这样一群人的问题,并非是一次或几次自行车环游所能解决的,这个时候迫切需要的是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要改造他们的思想,而是为了将他们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允可的范围之内。例如,1981年,挪威首次将针对同性恋者的恐吓、诽谤、中伤和煽动歧视的犯罪写入挪威刑法典;上世纪80年代末,荷兰刑法典修订时加入了基于性倾向的公开诽谤和中伤的犯罪条款,违者将面临罚款或上限至2年的有期徒刑,针对同性恋的暴力行为成为法院抬高量刑标准时的重要参考,1994年,荷兰公平对待法案明文禁止基于性倾向的职场歧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使他们不敢或不能恣意践踏同性恋群体的权利和尊严。


讽刺的是,最后一类人恐同恰恰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同性恋者。这类人往往将对自己的憎恨转嫁到其他同类人身上,这样的小丑人物实在不胜枚举。


我们每一个人,每天都在与人性的弱点抗争着。无知的恐同者怯懦于未知的世界,狭隘的恐同者担忧于优越感的丧失,身为同性恋的恐同者恐惧于真实的自我——这样看来,恐同不恰恰就是恐己吗?


在古希腊,男男之爱是美和高尚的象征,他们像鸟儿般自由地在爱琴海畔与爱人激辩哲学,谈论寰宇。我们仍需满怀希望,反恐同的事业最终会将人类带回至犹如古希腊时期那般纯粹且美好的起点,历史会如钟摆般荡漾出一条又一条美丽的弧线。

■ 文/列国同仁

■ 图片提供: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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